吉林省司法厅(2024吉林司法进面分数线)

大家好,今天小编来为大家解答吉林省司法厅这个问题,2024吉林司法进面分数线很多人还不知道,现在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吉林省民政厅的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民政厅设15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机关文电、会务、机要、档案、政务公开、督查督办、政务协调、安全保密和信访工作;承担民政信息管理工作;承办相关新闻发布工作。

(二)法规处。

负责研究拟订民政事业改革与发展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政策调研;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承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承担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负责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

(三)吉林省民间组织管理局(吉林省民间组织执法监察局)。

拟订全省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监督实施;按照管辖权限负责全省性社会团体和省内跨市州社会团体、基金会、省直各部门审查批准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境外非政府组织在省内所设机构的执法监察;承担民间组织信息管理;指导和监督基层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和执法监察工作。

(四)优抚处(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起草优抚工作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工作;负责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的建设和管理工作;负责省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具体工作。

(五)安置处(省政府复员退伍军人安置办公室、省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领导小组办公室)。

拟订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复员干部和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以及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省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全省退役士兵(含士官)的培训和就业工作;指导全省军队离退休干部休养所(站)和军供站、供水站建设与管理工作。

(六)救灾处(省减灾委员会办公室)。

拟订全省救灾减灾工作政策、规划;组织、协调救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灾情核查和统计上报;承办中央和省下达的救灾款物管理、分配及监督使用;组织和指导全省性救灾捐赠;拟订五保户社会救济政策;指导农村五保供养和农村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建设管理;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七)社会救助处。

拟订全省社会救助工作规划和政策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承办中央和省财政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补助资金分配和监管;负责监督检查各地救助资金的落实、使用和发放;参与制定住房、教育、司法救助和就业援助等相关政策;承担省社会救助信息管理工作。

(八)区划地名处。

监督全省行政区划、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法规、规章的实施;负责行政区划发展战略研究,拟订行政区划发展规划;负责全省行政区划调整、区域界线的管理和勘定;负责省际及全省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查和调处;负责全省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负责省内标准地名图书资料的审定。

(九)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处。

起草全省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的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意见和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村(居)民自治和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指导组织城乡社区建设和服务管理工作。

(十)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促进处。

起草全省社会福利事业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拟订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护政策;指导福利机构建设和管理;拟订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实施办法,指导福利彩票发行管理;管理本级彩票公益金,检查监督下级彩票公益金的使用;拟订社会福利企业扶持政策和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政策,组织和指导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指导慈善组织开展工作。

(十一)社会事务处。

贯彻执行国家婚姻登记、儿童收养、殡葬管理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政策,起草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草案,拟订相关制度并组织实施;推进婚姻和殡葬改革;指导涉外和涉港澳台居民、华侨、边民婚姻登记工作;承办国内外儿童收养协调事宜;协调省内外生活无着人员的救助;承担全省婚姻登记信息管理;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机构管理。

(十二)规划财务处。

拟订全省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民政基础设施建设标准;拟订全省民政事业资金管理办法和民政事业资金管理相关制度,监督检查民政事业资金分配、管理、使用,督促民政事业资金指标落实;负责机关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指导直属单位财务和国有资产管理;负责民政事业资金审计;负责民政统计工作。

(十三)行政审批办公室。

根据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负责民政管理方面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和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协调行政审批事项的勘查、论证、审核、上报等相关工作;负责行政审批专用章的使用管理;负责行政审批事项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负责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民政部门承担的其他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人事处(社会工作处)。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劳动工资和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拟订并组织实施全省民政系统人员培训规划;负责推进全省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五)老干部处。

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吉林省司法厅的司法厅职能职责

二、指导监督全省执行刑罚、改造罪犯的工作,指导和管理全省监狱工作。

三、指导监督全省劳动教养工作。

四、制定全省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五、指导全省法律顾问和法律援助工作;管理全省律师工作;指导吉林省律师协会工作。

六、管理全省公证机构和公证业务活动;指导吉林省公证协会工作。

七、指导全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八、受省人大常委会和省政府委托,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参与指导法学教育;指导法学理论研究工作。

九、负责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负责全省司法考试工作;代管吉林省法学会。

十、负责厅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外事工作;开展对外法律交流与合作。

十一、指导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计划财务及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质装备。

十二、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管理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工作,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警务和警衔评授等工作,协助市州党委考察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

十三、承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承办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按省政府规定,管理省监狱局。

吉林省司法厅的领导分工

王进义党委书记、厅长、省监狱管理局第一政委。主持省司法厅全面工作。

马晓东党委成员、副厅长兼省监狱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主持省监狱管理局工作。

杜延华党委成员、副厅长。协助厅长负责机关政务、计划财务、装备、法制、行政审批、机关后勤管理工作。分管办公室、计划财务装备处、法制处(行政审批办公室)、机关服务中心。

禹治洪副厅长。协助厅长负责律师、司法鉴定、法律服务监督、法学教育工作。分管律师管理处、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法律服务监督处、吉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省法律援助中心、厅电大函授站,联系省律师协会、省司法鉴定协会。

刘鹏伟党委成员、副厅长。协助厅长负责劳教、公证、基层工作。分管厅劳教局、基层工作指导处、公证工作管理处、长春市信维公证处、长春市国立公证处、省女劳教所、省九台劳教所,联系省公证协会。

曾宏党委成员,纪检委书记。主持纪检委工作,分管监察室。

李晓英党委成员、副厅长。协助厅长负责普法、社区矫正、司法考试工作。分管法制宣传处、社区矫正工作管理处、安置帮教工作管理处、社区矫正综合联络处、司法考试处、厅法制信息宣传中心。

邢庆涛党委成员,政治部主任。主持政治部工作。分管干部(警务)处,宣传教育处、老干部处、警务督察处。

厅巡视员鞠万洲、副巡视员赵山河协助厅长负责临时专项工作。

吉林省司法厅的机构设置

一、办公室

研究拟定司法行政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要点并监督实施;负责厅机关重大政务活动的协调安排和督查督办,以及重要文件和报告的起草、审核;负责司法政务信息和司法行政宣传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通讯信息技术网络建设;负责机关文电、保密、接待等工作;受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和控告申诉。

二、劳动教养管理局

监督检查劳动教养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执行情况;指导和管理全省劳动教养工作;指导对劳动教养人员的管理、教育、警戒和强制治疗等工作;规划全省劳教场所的设置和布局;指导劳教场所的生产、基建、财务、装备等工作。

三、法制宣传处

负责全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和普及法律常识工作,制定全省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检查全省依法治理工作;指导法制宣传报道和对外法制宣传工作。

四、律师工作管理处(省政府法律顾问团办公室)

指导监督政府、企事业单位法律顾问工作和社会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工作;组织律师资格统一考试;管理全省律师资格、律师执业资格和律师事务所的审批登记工作;依法监督全省律师工作;指导法律援助工作。负责为省政府法律顾问团的咨询工作提供组织、协调和服务,管理省政府法律顾问团日常事务。

五、公证工作管理处

组织公证员考试(考核)、任命及注册;指导管理公证机构的设置;监督指导全省公证机构的公证业务活动;负责对全省公证机构的违规处理工作;拟定全省公证法规、条理和细则,并组织实施;配合有关部门处理有关公证的行政复议、申诉。

六、基层工作指导处

指导各地司法行政机关管理基层司法所、法律服务所、司法助理员和人民调解工作。组织指导对刑满释放人员和解除劳动教养人员的安置帮教工作。

七、法制处

参与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的起草、修改和咨询工作;组织起草全省司法行政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负责本系统执法检查工作;指导全省司法行政调查研究工作;负责厅机关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负责承办省内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和指导全省仲裁登记工作。

八、计划财务装备处

制定全省司法行政系统的财务、物资装备、基本建设的规章制度,监督司法行政系统业务经费使用情况,负责厅机关、直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和财务管理。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枪支、弹药、服装、车辆等物资装备。

九、吉林省司法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司法鉴定管理处)

承担省司法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制定全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发展规划;制定全省社会专业司法鉴定工作制度和规范性文件;负责社会专业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的司法鉴定资格确认、年度考核和行政处罚。

十、政治部下设干部处(警务处)、组织宣传教育处和老干部处。

干部处(警务处)。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干部人事、劳动工资和出国政审工作;负责省监狱局机关和省直监狱单位正处级干部的管理;协助有关部门管理司法行政系统的机构编制;协助市、州考核管理司法局领导干部;管理全省司法行政系统警务和警衔评授等工作。

组织宣传教育处。指导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基层建设、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负责系统先进集体和个人立功受奖的表彰工作;负责系统内法制教育、司法行政队伍建设的宣传工作及有关培训工作;指导所属学校、干部培训基地的教学科研工作。

代行司法考试处的职能。负责研究制定全省司法考试的工作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指导、规范有关培训工作;开展司法考试工作的信息化建设,指导市(州)司法行政机关组织司法考试工作。

老干部处。负责厅机关离退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指导直属单位老干部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关于吉林省司法厅到此分享完毕,希望能帮助到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