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许可证延期时间(施工许可证什么时间办)

施工许可证延期时间和次数

建筑施工可以颁发的证件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其证件的有效期:延期最多两次,每次不能超过三个月。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中规定,建设单位必须在领取到施工许可证的当日起3个月内开工。建设单位因为某些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的,必须在3个月期满前向市建设局申请延期,并向有关部门说明理由;延期最多两次,每次不超过3个月。如果建筑单位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则会失效。

2、建设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完成了项目审批、用地审批、核准或备案和规划审批、初步设计审查、环境影响评价、招标投标等工作,而且必须具备法定的开工条件。

3、工程投资额应当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项目,军事设施工程、抢险救灾工程和农民自用的3层及3层以下住宅,这些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其他的应该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的有关窗口收验材料。

有关工作人员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可以进行延期申请的处理,然后立即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给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或者申请人需要澄清、补充的有关材料或文件,或者对相关问题进行调整。

有关工作人员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内,而且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可以进行延期申请处理,并且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立即发送给申请人。

2、当收到受理通知书的15个工作日内,要及时对申请材料进行重复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并且加盖建设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

对于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或者申请人对有关情况进行隐瞒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工作人员应当立即制作《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且发送给当事人。过期还没有作决定的,则可以准予延续来看待。

注:如果申请单位对项目登记的办理意见有异议的情况,可依法向市人民政府(或省建设厅)申请行政复议,对处理方式有特别意见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施工许可证延期已经上升为法律的高度,所以请各位公民做好监督,为了你,也为了大家,请各位建筑单位的有关人员注意,按法律施工,为了你,也为了大家。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申请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除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以延期多久

1、法律分析: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最长延期两次共六个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

2、法律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在期满前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并说明理由;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施工许可证延期时间是多久

1、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三个月。施工许可证有效期是三个月,如果因正当原因为能按时开工的,可以申请延长期限。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八条

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依法应当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资金安排、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申请延长期限的流程是什么

1、市建设局办事大厅一号窗口收验材料。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即时作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澄清、补充的有关情况或文件,或对相关内容进行调整。对属于本局职权范围,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延期申请,当场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2、自收到之日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由市建设局签发加盖东莞市建设局印章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准予延续决定书》。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或者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延期的,制作《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当事人。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