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域安全管理制度(公共水域安全隐患)

水域安全管理制度

1、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船舶航行,停泊和作业安全,保护水域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3、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水域从事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管理制度,适用本规定。第三条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依法管理的原则。

4、第四条交通运输部主管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管理工作。交通运输部海事局负责全国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5、交通运输部直属海事管理机构和其他承担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海事管理机构,依照各自的职责权限,负责本辖区水上水下作业和活动通航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第二章作业和活动许可第五条在管辖海域内进行下列施工作业,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公共水域安全隐患

1、航道建设公共。航道养护疏浚除外。

2、打捞沉船沉物。第六条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下列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经海事管理机构许可,并根据需要核定相应安全作业区。二安全隐患。拆除水上水下构筑物或者设施。

3、拆除水上水下电缆或者管道。设置系船浮筒。缆桩等设施,航道建设施工,码头前沿水域疏浚,

4、举行大型群众性活动。打捞沉船沉物。第七条在管辖水域内从事需经许可的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的单位安全。

5、海上设施或者内河浮动设施符合安全航行公共,停泊和作业的要求。已制定水上水下作业或者活动方案,有符合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水域环境要求的保障措施,应急预案和责任制度。